关于推荐评选郑州市2003—2008年度劳动模范
(先进工作者)有关事项的通知
学校各单位:
根据《郑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荐评选郑州市2003—2008年度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郑教明电[2008]50号)精神,为做好我院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的推荐评选工作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;
一、评选条件
郑州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: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科学发展观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立足岗位,奋发进取,乐于奉献,在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,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,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。
二、推荐的范围和对象
本次推荐的范围和对象是:2003年5月以来,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。2003年5月以来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称号者不参加评选,副县级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。
三、材料申报
推荐时须报下列材料:
1、申报人取得的主要业绩、荣誉证书原件和目录清单一份;
2、教师资格证书原件;
3、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1份;
4、200字以内的简要材料1份。
四、要求
1、推荐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,坚持走群众路线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由所在部门、院(部)民主推荐,研究上报。推荐候选人应有5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,必须是2003年5月以来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优秀等次,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。
2、因接上级通知时间紧,请各部门、院(部)高度重视推荐工作,精心组织,严把推荐评审质量关。
3、上报材料请务必于3月24日十一点前上报人事处。
人事处
2008年3月21日